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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我们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思考
 

导读:本文主要从我国国情出发,探寻一种适合我们国家的政治体制,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与步骤。虽然形式上借鉴了三权分立的思想,但与西方的三权分立政治体制是完全不同的(读者需仔细阅读才能体会)。

    我们之现下社会,官吏体系的贪污腐败已到很严重的程度,虽然我们的媒体在表面只说:我们的执政党党员、政府官员绝大部分是好的,只有极少数存在问题;我们的官僚环境面上是好的,只有个别点上有问题。但我们生活在其中的百姓大都能深刻地体会到:我们国家的执政党党员,存在问题的是多数,品质良好的已是稀缺物种;我们国家的官僚环境,面上已是癋疾遍布,只有个别点上还闪着亮光。作为我们国家的一名公民,我耳之所闻、身之所触、眼之所观,除了从一些底层百姓、个别特殊机关还能感受到一些为国为公的概念,大部分国家机关干部已是个人私利高于国家利益,无能、不作为且还自大,视官职为个人资本,全无人民公仆感念。更严重的情况是,每每我们谈论“我们的国家”时,心中会产生一些纠结的感觉:你是把国家当成你的国家了,国家又有没有把你当成她的国民呢?除了不断从你身上汲取税收外,她到底有没有把你当成她自身亲爱的一份子?

    此种情形早已不是政府的悲哀,而已经是百姓的悲哀。

    因而想到,进行国家政治体制改革,或许是国家官吏体系的出路。这里提出一种改革方案,与国民共商。

    尽管我们的各种教科书都执批判观点,我还是认为可以借鉴三权分立的思想,将我们国家的公职系统分为三方面机构:立法机构、执法机构、仲裁机构

    立法机构:组成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。最高领导人为常务委员会委员长,由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且是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,选举过程可进行竞争性自荐演讲。相比现在的公职系统,包含人民代表大会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功能,但权力比之更大:提名执法机构最高领导人、仲裁机构最高领导人进入选举,具有国家特定资源(税收、军队)动用的最终审批权。

    执法机构:由各级政府机关组成(包括政府、法院(民诉与刑诉部分)、公安、外事等等)。最高领导人为国家元首。相比现在公职系统,这里的国家元首相当于国家主席+国务院总理,但不是最高军事领导人,也无所谓是否政党领袖。最高领导人由立法机构提名差额选举,由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。

    仲裁机构:是一个监督、监察、审计、裁决的机构。相比现在的公职系统,包含法院部分职能(行政诉讼受理)、检察院职能,再增加审计职能。受立法机构委托对执法机构进行监督、审计、裁处。执法机构是一个庞大的机构组织,而仲裁机构是一个精简的机构组织。最高领导人由立法机构提名差额选举,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。

    机构之外还有一些特殊资源

    税收:立法机构委托执法机构征收,但由立法机构决定税收的分配使用。形式上可能是:执法机构提出建议、申请使用税收款,立法机构进行批准,仲裁机构对执法机构的执行及执行结果进行审计。

    军队:军队是国家强制力资源。现在的公职系统,军队由集政、军、党权于一身的国家元首掌握,也就是由执法机构掌握,一旦这个执法机构变坏,由于军队在它手中,国民无法制约它,除非它自觉改正。所以军队,这种国家强制力资源,应该让它真正属于国家、属于国民。公安机关是由执法机构管理的强制力量,用来对付国家罪犯、违法人员。军队动用由立法机构具最终审批权,是国家用来保护国家利益、国民权益的强制力量。

下面作出更多的解释与阐述:

    立法机构,要代表国民意志。而国民意志的体现是多面的、复杂的,所以这个机构主要是一个议事平台、讨论组织者、投票决策中心。她是柔性组织,是根据需要可伸缩的组织。但,她是最高机构,常务委员长由选举产生,可被弹劾,如有过失可随时被撤职。如果不容易理解这个机构,可参照想象一下:一个企业有董事会及董事长,它对企业具最高决策权,但不直接管理企业运转,而是交给总经理及其组建的管理队伍去经营管理;小区业主委员会对小区物业具最高决策权,但不直接管理小区物业,而是聘请物业公司去打理,为什么要聘请物业公司呢?因为业主委员会缺乏时间、精力、以及专业能力。

    执法机构,是对国家事项进行经营管理的组织。由各级行政、管理、执法机关组成,是最大的公务员组织,其领导人由立法机构(人民代表大会)选举产生。领导人是国家名义元首,领导执法机构,领导国家前进,领导国民解决问题。执法机构在国家事务中享有崇高荣誉,承担首要义务,依法办事,主动作为,在道德的前提下以绩效、能力为考核标准。这是常设、相对稳定的组织,以保持办事的效率、办事的连续性、办事的可靠性。它要为国家经营管理经济、文化、卫生、教育、生产、科技、社会生活、资源建设等等。资源建设主要包括军队、领土、能源等方面的建设,资源建设是经营管理其建设过程,而不是对这些资源拥有所有权或领导权,这些资源的所有权、领导权属于立法机构。如果不容易理解这个机构,可参照想象一下(只是为了帮助理解,事实上两者并不相同,不能等同类比):相当于企业总经理及所建立的管理团队,为企业经营管理,但企业是属于股东的。我们现在的公职系统,几乎是集执法、仲裁、立法于一身,对军队也有领导权,已相当于把国家当成了公职系统(此时应转换名称叫统治阶级了)的私有资产,如果公职系统人员道德良好,也可能把国家治理好,如果公职系统人员道德不好,则会把国家败坏,而且除非通过武装起义推翻,没有其他办法对公职系统进行约束。

    仲裁机构,主要是一个审计与裁决机构,与执法机构是分离的、平等的,对执法机构起到监督、纠正作用。其领导人由立法机构选举产生。这是常设、精简、相对稳定的组织,以保持办事的效率、办事的连续性、办事的可靠性。仲裁机构对执法机构的工作通常应予配合,但不是从属,并可以反制。当出现极端情况时,仲裁机构可申请动用军事资源对执法机构进行处理。若执法机构对仲裁机构有异议,最高是到立法机构裁决。如果仲裁机构的事情多到处理不过来,通常说明执法机构已经存在严重问题,其领导人应该被弹劾了。

    资源,是国家资产。大部分资源通常都授权执法机构管理。但一些特殊资源需建立限制规定。比如,国家税收分配,大额花费(可能形式上体现为预算)需征得立法机构同意,国家军队动用需征得立法机构同意。对这方面的理解,我们类比一些其他易懂的例子:企业对大额资金使用需征得董事会同意,对保密档案的调阅需征得董事会同意。对国家资源的动用、安排,如果立法机构认为有不妥的地方,可随时中止执法机构的动作,资产类由仲裁机构的审计单元代表立法机构具有最高管控权(形式上的签字与实际帐号的监督),军事力量类由立法机构领导人代表立法机构具最高管控权(形式上的签字)。执法机构领导人代表执法机构向立法机构申请动用某些特殊资源。资源是立法机构委托执法机构进行建设、经营的,但它们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,而不是执法机构的。

    这种国家管理方式与西方的三权分立是不同的,西方的三权分立通常是指立法、行政、司法三权分立。而我们这里提的三权分立是立法、执法、仲裁三机构分立。立法机构作为国家代表,执法机构代表立法机构对国家进行治理,仲裁机构代表立法机构对执法机构进行监督、审计,立法机构掌握资源的最高权限。

    这种国家管理方式的有利地方是(暂时能想到的):

    *保障民主政治

    *保障国家管理的效率——执法机构、仲裁机构都是相对稳定的机构,是具有专业能力的机构

    *保障纠错机制,保障国家稳定发展——在系统论上,具有自我纠正能力的系统才能是一个稳定的系统。一旦出现偏差,通过仲裁机构可以纠正执法机构,通过立法机构可以纠正仲裁机构、执法机构,而立法机构本身是柔性的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的组织,具有自身纠偏能力。

    这种国家管理方式的不利地方是(暂时能想到的):

    *公职系统成本增加——相比于一个集政、军、法大权于一身的管理方式,增加了管理成本。但显然的,集政、军、法大权于一身的管理方式,依赖于该机构可充分信任、道德高尚、不会犯错,而这些在实际中是几乎不可能获得的,或者只有在千年一出的伟人身上才能获得。当然,我们提的管理方式也并非总是增加管理成本,比如相比我们国家现在的管理方式,有政党机构、政府机构、法院机构、公安机构、代表大会、检查院机构、发改委机构、政法委机构,为了对官吏进行监督,成立了庞大的各类监察系统,管理成本已远远高出正常需要的成本,但还是治标不治本,有时连标也治不了。

    *可能对执法机构的工作积极性略有影响——当一个公职系统的职员真正道德良好时,无论何种管理方式他都会努力为国家效力;当一个公职系统的职员道德沦落时,无论何种管理方式他都会优先图谋私利。有这种情况:当一个公职系统的职员道德一般或无所谓时,把国家看出私产,他会积极些,因为这是为自己干活;国家不是自己私产,自己只是受托为国民干活,他会消极些,或者不那么积极。但一种比喻可以帮助我们思考:甲承担乙的教育工作,当乙愿意作甲的奴隶时,甲会积极些,因为这是为自己培养奴隶;当乙要作和甲平等的人,只是委托甲培训自己掌握所需的知识时,甲会消极些,因为这不是自己核心利益的事情。那么,乙是给甲作奴隶好,还是与甲作平等的人好呢?其实,我们的管理方式也可以有足够的激励措施,通过执法机构的职位晋升、荣誉奖励可以起到激励作用,工作优劣还有仲裁机构的审计单元来判断,对个人、对组织更为公平。

    关于政治体制改革(暂时想到的):

    比照我们提的三权体制,我们现行的执法机关(应叫公职系统、或叫统治机构)是最高领导,领导着仲裁机关(法院部分职能、检察院、纪委等)、国家军队,同时也严重左右着立法机关(人大常委会);执法机关的过错纯粹依靠自觉处理,任何第三方均无权亦无法干涉,这样很容易导致独裁、丧失民主;执法机关内部腐败无法根治;执法机关基本上无监督者(虽然一直强调群众监督——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,然而群众监督大部分情况下只具有理论上的意义);执法机关领导人是国家独一无二的最高元首,其本身的过错无法纠正及惩处,其行为的公正主要依靠个人道德保证。执法机关各种职能集于一体(行政、经济、强权、生产建设、自身干部培养、纠察),而事实上执法机关并无该全面能力。管理能力低下;不作为现象普遍,渎职、失职现象普遍。

    我们现行的公职系统是一个庞大机构,也是承担着伟大责任与繁重事务的机构,但也是最容易产生腐败的机构,并可能有过错而得不到惩处、纠正,所以,我们要改制,分出立法机构、执法机构、仲裁机构,由立法机构、仲裁机构对执法机构形成制约与监督。军队属于国家,受立法机构最终决策使用,确保执法机构失控时,有足够的强制力量来控制执法机构;立法机构掌握国家最大强制力资源的决策使用权,而这一权力形式上由立法机构领导人行使,所以对立法机构的领导人需要有足够的民意体现其行为公平、公正,所以立法机构形式上的领导人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更换,更换方式就是问责、弹劾、民主选主,充分体现民意。

    历史、世界其他国家,出过不少独裁政权,给了人们深刻教训。比如汉末董卓、德国希特勒、伊拉克萨达姆等等。在独裁统治下,执法机构(统治机构)集各种权力于一身,民主无保障,执法机构的过错依赖于其自身的自觉来纠正,如果不能自觉纠正,就只能依靠民众暴力推翻、或外来强力(他国干涉)制约。每一幕独裁统治的推翻,都给人们带来深重的流血灾难,给社会造成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。

    民主法制国家,需要民众具有一定的素质,不懂民主政治、不理解国家概念、不清楚国家设立的机构及机构作用,将难以维护民主权力。而这些素质,是国家要给国民义务教育、培训的。我们现在教育机构已经非常多,应该完全能做到这一点了,我们现在受教育的国民已经非常普遍,进行政治体制改革,实行有效的民主法制,已经具备条件。

仲裁机构可设立多种审计单元,分别对执法机构的财政、民政、行政、合宪、尽责、及国家建设成果等方面进行审计,作出评价,评价不好的,执法机构须作出解释、处理,无法作出满意处理的,逐级追究执法机构领导责任(如一直不能满意则直至追究、罢免最高执法机构领导人)。

关于执法机构与政党的关系,我们的意见是这样认为的:执法机构组织成员是一个为国家进行管理服务的群体,并不一定体现为一个政党。政党可以组织、培训自己的人才,更好地准备为人民服务。执法机构最高领导人并不需要属于某个党派,但该领导人为了更简洁、高效、正确地行使执法职能,对非选举岗位可以倾向性地聘任政党人士,可以邀请组织良好、素质较高、专业优秀的政党协助他进行执法机关的职能行使。

对于共产党,我们是这样认识的:共产党是一个优秀的政党,通过其信仰、人才、不懈努力并付出巨大代价的情况下带领人民取得了抵抗外侮、推翻专制的胜利。共产党是帮助国民建立民主政权、建设幸福生活的恩人;共产党是一个英雄的政党。但现在共产党在自身的认识上有所偏离:把自己看成了国家的主人、拥有者。英雄≠领袖,恩人≠主人,共产党需要纠正自身的认识:现在她所掌握的公职系统只是执法机构而非立法机构,也不能包办仲裁机构,她是受托为人民服务,而不是统治机构、官僚机构。

我们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式与步骤大概可如下进行:

1,     将人大常委会改制为立法机关常设机构,人大委员长民选,且可随时被弹劾、改选,去除党员身份要求的限制(如有)。人大常委的组成成员与政党无关,无需任何政党背景;

2,     建立仲裁机构,该机构最高领导人由立法机构选举并委任,其人选无任何政党背景要求;

3,     现有公职系统的主体改制为执法机构。执法机构领导人由立法机构选举(领导人均应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,候选人应得到同等培训),候选人无任何政党背景要求,但第一届可仍确定由共产党提名的候选人中选择;

4,     由执法机构领导人领导建立执法机构,其主要管理班子第一届可倾向任用道德高尚、管理能力强、专业素质高的共产党员,但各级执法机构负责人均去除政党背景要求;

5,     逐步健全仲裁机构的审计单元,定期对执法机构进行财政、民政、行政、合宪、尽责、国家建设成果、管理成本(或分为财政、行政、经济、文化、社会发展、资源建设、尽责、管理成本)等方面的审计;

6,  健全相关法律:执法机构接受仲裁机构的监督、检查、裁决,国家军队由立法机关具最高使用决策权,执法机构对立法机关是被领导、受委托关系。